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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通知
2016-06-17
 关于试行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通知

苏财资[2011]112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应省级部门单位的要求,我们选择在宁的部分执业规范、资信较高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试行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纳入该库的中介机构共51家,其中含2010年评估收入居前的综合资产评估机构20家,具有一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12家,具有一级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14家,机动车评估机构5家,具体名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在宁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事项,可在公布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中选择评估机构,在宁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执行。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付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列支。资产评估委托方具体为:凡涉及国有资产产(股)权整体转让的项目,评估的委托方为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涉及单项资产评估或国有资产产(股)权部分转让的项目,评估的委托方为被评估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

    四、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资产评估执业规范进行评估,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签章执业人员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按规定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需进行产权交易的单位,必须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

    七、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四)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以认定原评估结果无效,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八、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反映,以便我们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并适时调整中介机构库。

    九、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省级文化企业的资产评估可参照执行。

(转自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附件: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名单(试行).xls